新葡3522新地址学生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教字〔2017〕66号
一、学生要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集体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随意请假。
二、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记。
三、学生考勤情况由各班班长按学生出勤情况如实登记,并由任课教师当堂在《学生考勤簿》上签字。经过任课教师签字的考勤情况生效。
四、任课教师可通过各种方式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检查,当发现班长登记的学生到课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拒绝在《学生考勤簿》上签字,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五、学生请假按下列手续办理:
1.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或紧急事情没有事先请假者,应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2.学生必须到所属学院办公室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和请假时间(附交证明),病假必须有本院医务所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3.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上课者一律按旷课记。
4.学生请假一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者,由班主任报请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一周以上者,由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六、学生在校上课请假或旷课,按实际上课节数计算,请假或旷课一天以上者或不参加生产劳动、校外实习、社会调查等一天以六节计。
七、《学生考勤簿》每学期开学前由各学院教学秘书到教务处领取,每班二本。每周各班班长将班内的考勤情况交到本学院办公室,由各学院教学秘书汇总学生考勤,保存备查。
八、各学院应对学生考勤工作加强管理,认真负责,对考勤工作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于学生旷课达到处分标准和学生病假达到休学条件等情况及时向教务处报告。
九、原《新葡3522新地址学生考勤管理办法》作废。
新葡3522新地址教务处
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