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3522新地址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科学生学业过程的管理,提高对学生学业的指导性和预见性,改革传统的“事后处理型”管理为“事前预防型”管理,及时提醒相关同学注意学习成绩,减少留级、退学等情况发生,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的教育功能,引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葡3522新地址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业预警是指学校依据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办法及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通过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分析,对学业状况不佳或完成学业困难的学生进行警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针对性地采取相应补救和帮扶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干预制度。
第三条学业预警的对象是学业状况不佳,如能及时有效改善学业状况,仍有可能在规定学制内完成计划学业、顺利毕业的学生。
第四条学业预警分为三级,预警程度由低到高依次为:三级预警、二级预警、一级预警。
三级预警:在校学习期间,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含)以上15学分以下者。预警办法:学院教学秘书给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单》,班主任与学生谈话,进行警示教育,填写《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
二级预警:在校学习期间,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累计达到15学分(含)以上25学分以下者。预警办法:学院教学秘书给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单》并通知家长(即向家长发出《学业预警通知单(致家长)》)。辅导员与学生谈话,班主任要参与谈话,对学生进行警示教育。辅导员与家长沟通后填写《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
一级预警:在校学习期间,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含)以上30学分以下者。预警办法:学院教学秘书给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单》并通知家长(即向家长发出《学业预警通知单(致家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与学生谈话,辅导员和班主任要参与,谈话后填写《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邀请家长面谈,辅导员和班主参与,面谈后填写《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
第五条学业预警工作的组织机构
各学院以院长或书记为负责人,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学业预警工作。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检查督促。
第六条学业预警的工作程序
学业预警工作按学期进行,每学期开学后4周内由各学院根据学生学业情况,采取相应预警办法。
(一)确定学业预警学生名单
每学期开学2周内,各学院教学秘书依据专业培养计划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学业预警学生名单并交给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生辅导员及班主任。
(二)下达《学业预警通知单》
教学秘书向被预警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单》(附件1),被预警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三)警示谈话
由班主任、辅导员或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对被预警学生进行警示谈话,了解分析学生学习的问题与原因,协助其制定学习计划,填写《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附件2)。
(四)通知家长
教学秘书以挂号信形式向被预警学生家长邮寄《学业预警通知单(致家长)》及《学业预警通知单(家长回执)》,留存邮寄证明,要求家长寄回回执存档;或以其他通讯方式通知家长,留存通讯书面记录。
(五)家长面谈
邀请家长来校就预警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面谈,面谈后,整理书面记录,填写《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附件3),记录确切时间、地点及谈话内容,经家长确认、签字后存档。
如果家长不能来校面谈,在确认家长身份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电话或视频谈话,填写《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附件3),并保留好音频、视频资料。
如果家长拒绝谈话,学院要尽量保留与家长联络的相关资料,在《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附件3)中说明情况。
第七条建立学业预警管理档案
(一)预警教育过程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存档。
(二)学院教学秘书归档保存每个预警学生的《学业预警通知单(存根)》、《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学业预警通知单(家长回执)》、《新葡3522新地址学生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学生成绩单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预警学生的帮扶教育
学院要对学习困难的学生,认真分析和挖掘深层或潜在的根源,有针对性地做好帮扶和教育工作,督促学生完成学习任务。要发挥学生骨干、任课教师的作用,加强与家长的密切配合。通过任课教师辅导、班主任和辅导员关爱、同学帮助、家长督促和学生自我努力相结合,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养成科学的学习习惯。
第九条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学生学业预警工作,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学秘书、辅导员、班主任要组织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业预警工作。
第十条如学生经过预警教育仍不能按所修专业、所在年级的正常教学进度完成学习任务,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者,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与学生及家长谈话,谈话记录由教学秘书存档,依照《新葡3522新地址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新葡3522新地址学校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