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3522新地址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北农校发〔2017〕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高职学生。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规定(办法)实施。
第四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第六条 学生按照依法、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成员分别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有关人员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连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一人,办公室设在校监察处,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第十条 对长期(半年以上)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委员,由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提出,校长办公会根据其代表的方面,任命其他人选接替其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应当定期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对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是否受理该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因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时,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相关文件和证据;
(四)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五)申诉人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起计算。
申述材料不齐备的,办公室应告知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起申诉。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范围的;
(三)申诉人不具备申诉资格的;
(四)申诉人重复提出申诉的;
(五)主动撤回申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诉的;
(六)委托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七)已经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四章 申诉的回避
第十六条 申诉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记录、调查等工作人员。办公室应当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
第十八条 申诉人应当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及理由。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办公室可以对回避理由进行查证。
第十九条 回避决定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
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人应暂停参与申诉的审核调查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做出;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表决确定,同时确定申诉委员会会议的主持人。
第二十条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在本次申诉处理过程中不得行使相关职权,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可以任命与被回避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参加会议。
回避程序查证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期限。
第五章 申诉的处理及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在下一个工作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交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学院),由该部门(学院)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事实、依据等档案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书面审查、会议审查的方式复查。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情形,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处理。其他情形应召开委员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处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采取委员会议方式进行处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委员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被回避人员不计入应到会人数。
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决定其他利益相关人出席会议。
在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其他利益相关人可以发言。
利益相关人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会议。
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派一名代表出席会议。
申诉人和部门代表可以根据委员会议规定的程序分别发言。
办公室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委员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八条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会议的,按放弃申诉申请处理,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决定不延期举行的,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告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
决定延期的,有办公室另行安排委员会议时间。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有无请求回避的要求;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人和部门代表分别对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意见;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七)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在会议当场提出回避事由一般不予受理。回避事由确系之前无法掌握且性质严重的,会议主持人可以中止会议,按照办法第四章之规定处理。
因回避事由造成会议中止的,委员会议的重新召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成或反对的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
得票相等或无法通过决议时,主任有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被申诉部门的处理决定和复查所认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结论:
(一)被申诉部门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诉部门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处理决定或者确认该处理决定违法违规。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4.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5.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处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被申诉部门应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将申诉的复查决定以书面的形式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本人签收;
(二)本人拒绝签收,适用留置送达;
(三)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四)校内公告,公告满一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起申诉的,学校处理决定暂缓执行;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的,学校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新葡3522新地址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院发〔2006〕36号)予以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新葡3522新地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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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1日